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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妇幼保健第二人民医院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公告返回公招列表 >>

2023-01-14

共招6人,5个职位
报名时间:2023-01-16 08:00至2023-01-2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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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妇幼保健院(抚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是一所集妇幼保健、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三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性公立医院,为抚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抚州市产前筛查中心、抚州市新生儿及孕产妇危重症救治中心,现因医院业务发展需要,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6名编制外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条件




岗位

名称

招聘

人数

资格条件

备注

执业资格

学历(学位)

年龄

1

检验科

2

医学检验技术(620401)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30周岁及以下

具有检验士技术资格证。

2

党委

办公室

1

1.马克思主义理论类(0305);2.政治学与行政学(030201);3.汉语言文学(050101);4.秘书学(050107T)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30周岁及以下

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

3

监察室

1

1.法学(030101k);

2.汉语言文学(050101)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30周岁及以下


4

救护车司机

1

B照及以上驾驶证

高中及以上学历

35周岁及以下

1.双侧裸眼视力1.0及以上,无色弱色盲;

2.无重大驾驶责任事故,无违法违纪记录。

5

水电工

1

不限

专科及以上学历

35周岁及以下

具有低、高压操作证。

二、资格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有吃苦耐劳和奉献精神,服从医院工作安排,思想进步,作风扎实,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胜任岗位要求。

(五)年龄:周岁时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以身份证为准)。

(六)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聘全过程,凡发现报考人员与公告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专业分类按照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执行。考生所学专业需符合该专业分类要求才可报考。专业要求为大类的,考生所学专业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分类目录,即可报考;岗位要求具体专业的,考生所学专业应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方可报考。

三、招聘方式

在抚州市卫健委、抚州市妇幼保健院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网站进行公开招聘。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2023年1月16日至1月20日上午 8:00-12:00,下午2:30-5:30(非工作日不接受报考)。

(二)报名方式。符合条件有意向报名的应聘者需携带纸质应聘材料(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岗位条件中涉及到的其它方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抚州市妇幼保健院人事科进行现场报名,报名合格者加入抚州市妇幼保健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用QQ群下载报名表,填写报名表将其电子版发至指定电子邮箱。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倩、汪佳;电话:0794-8223756

邮箱:rsk8223756@163.com

地址:抚州市临川大道241号

专用QQ群名:妇保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专用QQ群号:1006040020

五、考核办法

(一)资格审查合格报考人员参加本院统一组织考试。

1.岗位报考人数小于或等于招聘人数的1:3比例时,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进行考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专业知识、逻辑思维、应变能力、语言表达及举止仪表等内容,总分100分,测试时间为10分钟。

2.岗位报考人数大于招聘人数的1:3比例时,采取笔试+面试形式进行考试,笔试(50%)、面试(50%),总分100分,笔试测试时间为60分钟,内容为报考岗位相关专业知识,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方能进入面试,如遇末位同分情况,一并入闱面试。

(二)资格初审合格人员考试时间、地点届时将在QQ群中及时公布。

六、政审体检

(一)政审考核。招聘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进行政审考核,主要考核拟录用对象的现实表现、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业绩能力等,同时核实其资格条件,因政审考核不合格取消资格。

(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由医院社会体检科组织并按照体检程序严格把关。

七、递补

对资格审查、体检、考察认定不合格或放弃而出现的缺额,经用人部门同意,可以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八、公示

按照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医院公告栏及公开招聘QQ群予以5个工作日公示。

九、聘用及待遇

经考核合格后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的,以有学历及工作经历者优先),并办理相关手续,有关待遇按本单位本岗位同类人员同工同酬。医院对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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